(轉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2點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以衛授食字第1122004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雲林縣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