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三十六點,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303158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雲林縣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