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2631號公告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雲林縣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