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6日衛署食字第0960402011號有關「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不得檢出規定之解釋令,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2315號令廢止,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雲林縣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