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可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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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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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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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第3大類「機器及設備」增訂第19項「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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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目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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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工廠設施及農業設備
2.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
3雲端資料運算設備
4雲端資料儲存設備
5.其他資料處理設備
6.網路傳輸設備
7.各式應用感測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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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有項目1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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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耐用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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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業機器人」由4年改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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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浴室用房屋、受鹽酸、硫酸、硝酸、氯及其他有腐蝕性液體或氣體之直接全面影響及冷凍倉庫用之廠房、貯藏鹽及其他潮解性固體直接全面受蒸汽影響之廠房: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由8年改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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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修正細目內容計8細目,包括增列農作產銷設施、鋼結構建築、機械停車設備、太陽能發電設備、電動機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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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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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至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說明五之換算公式,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詳釋例)。此外,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因此,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訂年數為最低年限,營利事業得自行視使用資產情形,估算較長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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